近日,本所程福如、朱广阳律师承办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该案判决理由部分,对本所律师关于回购条款法律性质和效力的意见,法庭予以认可,驳回了要求本所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从2005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到2012年才逐渐冷却下来。当时,由于刚刚在投资领域兴起,法律界对于投资合同、条款的认识、理解及其操作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合同条款的设计不太规范,往往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合同结构和内容。但由于法律环境不同,移植的内容与国内公司法、合同法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不被法院认可。
本所律师程福如、朱广阳代理的案件,投资(股权转让形式)发生于2007年,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签订了对赌、回购协议。在合同履行中,目标公司因经济、行业大环境的缘故,业绩不理想,触发了协议的某些条件。由此,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本所当事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所律师受理后,仔细研究了协议的条款内容,查找了相关的案例,经与当事人再三沟通案件事实和过程,拟定了诉讼方案。在庭审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辩论时,经办律师认为依照庭审出示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回购条款不能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法律基础,仅仅具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上述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