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湖州网讯:2015年5月4日晚,我所如期举行了两周一次的学习会议。本次学习课题为“对赌协议”相关问题的探讨,由我所费嘉仪律师主讲,湖州所律师和律师助理参加了本次学习。
“对赌协议”源自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是指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某种权利。
费律师从对赌的性质、产生原因与主要模式,“对赌条款”的效力,“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三个方面为大家具体展开讲解。其中以案说法,以具有中国PE对赌第一案的之称的“海富案”作为学习材料,深入分析了的“对赌协议”合法性的核心争议与最高院的判决规则,大家也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本次学习会的系统学习,近两个小时的干货分享,让在场的每一位律师及律师助理都受益匪浅,获得了非常好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