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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湖州所 《民诉解释》专题 学习会第二期

来源:时间:2016-04-12 10:46
 

201538日,我所在本市仁达苑开展了新《民诉解释》第二场专题学习会。有着30年理论实务经验的司法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新晋律师胡泽明为大家整理并分享了解释中涉及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部分的内容。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及部分所外人士参加了本次学习。

“管辖更明确,代理要审查;当事人陈述要属实,法院送达变多样;诉前担保要全额,扰乱法庭要制裁;立案变登记,小额诉讼更便民;异议之诉作细化,生效裁判要稳定;调解协议可确认,再审程序搞规范;强调判决要执行,强制措施更有力。”胡律将本次“解释”对过往民诉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内容归纳,总结成了上述要点。

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作为民事案件最重要的两个诉讼程序,与日常90%的案件息息相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构性规定共计38条,解释中从第208条至255条共计47条;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共8条,解释中从第256条至270条共计15条。简易程序部分大量吸收了《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简易程序的部分修改较多,结合新民诉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掉、调解书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审限上由不得延长修改为经过审批可延长,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新增了关于双方约定适用演绎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此外,在举证期限、异议期、先行调解、判决文书的简化等也作出的相应的修改、细化。

除此之外胡律还提出,即便“解释”的起草和编写得到了高度重视,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瑕疵。以本解释一百七十九条为例,“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法院,请该法院协助执行。”此处的“请”字用法,并非“法言法语”。这其中一方面体现了法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协助办案能力的薄弱,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司法地方割据”的无奈。又如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之规定,极不符合现代司法潮流。正如法谚“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司法的公开”所言,在如此强调司法公开、透明施政的趋势下,仍将本就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庭审环节牢牢把持,将公开方式限制得单一、狭隘,既没有理论依据,在现实操作中也看不到对司法公正的助益。值得大家继续反思和探讨。

学习会上,大家讨论热烈,就本次学习的内容充分交流了各自的观点。本次学习活动讲得深刻,学得认真,议有成效。

 

主讲人:胡泽明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湖州市政法委 执法监督处 处长)

预告(暂定):

《新民诉解释-期间、送达部分》

郑燕萍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新民诉解释-证据部分

沈鸿伟 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其余部分(执行、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内容将邀请知名资深法官主讲

联系电话:0572-2175115
邮箱:huzhou@cel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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