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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湖州所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系列学习会 第一期

来源:时间:2016-04-12 10:46

京衡湖州网讯:2015年3月3日,我所开启了农历新年以来新一轮的所内学习、分享交流会。由本所新晋兼职律师许雷为大家整理并分享了新民诉解释修改中涉及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三部分的内容,本所成员悉数出席。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于2014年12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考虑到新《民诉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之频繁,为保证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本所律师对其认识的正确、统一、严格,确保更加有效的保障委托人的诉讼权利,我所在本年度决定就新《民诉解释》针对性的开展一轮独立于常规学习会(两周一次)外的专题学习研讨。

本次专题学习研讨围绕《民诉解释》前三章“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的修改内容进行展开。重点讲解了新规定中关于"法人的住所地理解";“自然人迁出户籍地的管辖处理方法”;“无约定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房屋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约定管辖不明时候的变化”;“挂靠人的被告主体确认”;“不特定多数人时的公告程序”等具体发条。本所资深律师也争相发言参与讨论,为年轻律师指点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新法修改的应对办法。探讨和分析了本次修改条文中体现的立法意图及司法机关可能的倾向性意见。


主讲人:许雷,湖州师范学院 讲师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预告(暂定):依时间顺序

《新民诉解释-期间、送达部分》

郑燕萍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新民诉解释-证据部分 》

沈鸿伟 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新民诉解释-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部分》

胡泽明 原湖州市政法委 执法监督处 处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其余部分(执行、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内容将邀请知名资深法官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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