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学习会如期举办。此次学习会的主题是金融质押业务实务讨论,由本所金融业务骨干胡佳妮律师主讲。本所部分律师及律师助理参加此次学习。
胡佳妮律师从自己办理过的金融质押案件出发,分别就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质押以及质押权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所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阐述。胡律师重点讲解了应收账款质押到期后未进行展期的效力问题、应收账款登记的审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应否列为被告以及转质权的相关问题。在讲到保证金质押时,胡律师重点讲述了保证金质押的生效条件。最后,胡律师就质押权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了分析。
附:胡佳妮律师简介
教育背景
浙江理工大学 法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1、2011年至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工作
2、2012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
业务范围
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业务、金融借款合同
顾问单位
湖州织里圆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农林发展局、湖州市吴兴区文化体育局、湖州市慈善总会、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中共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委员会
典型案例
谢某诉王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与某金店黄金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
某开发公司诉秦某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
范某军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公诉人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提起公诉,后法院阶段改判为聚众斗殴并判处缓刑
吴某国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公诉人以职务侵占提起公诉,后法院阶段改判为挪用资金并判处缓刑
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盗窃在公安阶段被撤案的
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盗窃在公诉阶段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