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延续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不予许可
近日,京衡律师代理的湖州某户外广告工作室(以下简称A工作室)的一处户外墙体广告行政许可延续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得到圆满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述争议缘于A工作室因一处户外墙体广告与湖州市规划局发生纠纷。2015年1月,A工作室申请在湖州市区一楼房外立面设置户外墙体广告,湖州市规划局经过现场核实后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在前述楼房设置墙体广告事项,并明确了该墙体广告的数量、尺寸、位置及期限等事项。
2015年4月,A工作室在上述户外墙体广告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出续批的申请,湖州市规划局认为该墙体广告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规划设置条件,作出了对续批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
A工作室不服,在多次申辩协商无果后,委托本所代理本案的复议及诉讼事宜。经过仔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认为湖州市规划局对于同一申请人的相同的事实情况作出两种不同的审批结果背离了行政许可一贯性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且证据不足。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等程序,双方进行了协商,友好解决了本次纠纷。
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且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等程序也使行政执法机关认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可恣意、专断,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
(经办律师:朱广阳 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