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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再获重大进展

来源:时间:2016-04-12 10:45

京衡湖州网讯日前,京衡湖州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 298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尤夫股份上述诉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生效判决,支持尤夫股份的上诉请求

2013年1月24日原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纤道公司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尤夫股份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尤夫股份收到起诉书后委托本所孔夏雨律师(本所总部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程福如律师(湖州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接受委托,于2013 年 2 月尤夫股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案件所涉古纤道公司之发明专利权无效申请,该请求于 2013 年12 月被复审委员会以第 21890 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

2014 年 4 月,尤夫股份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21890 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请求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 4587 号行政判决,驳回尤夫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 年 7 月,尤夫股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改判支持尤夫股份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 4587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89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 201010126514.3 号,名称为“管状薄膜蒸发器”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在北京高院判决主文中所涉专利权利要求1被认定为不具有创造性,且北京高院要求专利复审委应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从属权利要求2到10重新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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