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湖州网讯:日前,京衡湖州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 298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尤夫股份”)上述诉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生效判决,支持尤夫股份的上诉请求。
2013年1月24日原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纤道公司”)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尤夫股份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尤夫股份收到起诉书后委托本所孔夏雨律师(本所总部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程福如律师(湖州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接受委托后,于2013 年 2 月尤夫股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案件所涉古纤道公司之发明专利权无效申请,该请求于 2013 年12 月被复审委员会以第 21890 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
2014 年 4 月,尤夫股份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21890 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请求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 4587 号行政判决,驳回尤夫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 年 7 月,尤夫股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改判支持尤夫股份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 4587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89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 201010126514.3 号,名称为“管状薄膜蒸发器”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在北京高院判决主文中所涉专利权利要求1被认定为不具有创造性,且北京高院要求专利复审委应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从属权利要求2到10重新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