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上午九时,安徽亳州市兴邦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过京衡诸位律师专业尽职的辩护,亳州中院大量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重审判决作出了巨大改变,罪名由集资诈骗更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犯罪改为单位犯罪。第一被告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十年,湖州所程福如律师与蒋海斌律师辩护的第三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八年有期徒刑,湖州所王洪波律师和朱广阳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由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三个月。
判决同时表明,亳州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了最高法院、安徽高院的精神,采信了京衡刑辩团队的诸多辩护意见,这也是中国法治的一次巨大胜利。
附改判刑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