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某工程承包公司诉某路桥建设公司索赔逾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长达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以判决方式结案。作为被告某路桥建设公司的代理人,京衡湖州所程福如、蒋海滨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全部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某路桥建设公司完全胜诉。
2010年,该路桥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某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承包公司自身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期施工。路桥建设公司在发现该情形后,即向本所咨询法律风险。本所在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后,路桥建设公司即接受本所的意见及时进行了工程进度的证据保全以及工程款的结算,并支付完毕工程款余款。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该路桥建设公司在案发前证据准备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最终采信某路桥建设公司的证据,采纳了本所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京衡湖州所友情提示,对于诉讼活动而言,事实是通过证据呈现的。因此,在矛盾纠纷爆发之初准备证据相对较容易,且能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而在案发后,也能够及时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于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及早防范,做好预案,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