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来自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标志着发送诈骗短信上亿条,历时近2年时间,涉及20个被告人的湖州特大电信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由京衡湖州所年轻律师郑燕萍、吴敏华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陈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及律师的工作均表示满意。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化名)通过QQ接收商家提供的用于实施诈骗的短信内容和手机号码数据包发送给陈某等人,陈某等人又各自通过短信群发器向手机号码数据包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总计9600余万条,其中陈某参与发送2000余万条。2014年5月,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抓获20名被告人,并收缴了作案工具。
陈某及其家属委托京衡湖州所郑燕萍、吴敏华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此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初步判断因陈某群发短信达上千万条,按照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起刑点在十年以上。在会见陈某的过程中,两位律师了解到案发后陈某并未被当场抓获,其原本已驱车逃往外地,后在父亲的电话劝说之下,折返回湖州,在去往公安机关自首的路上被抓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以上情况,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就陈某存在自首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出具陈某自首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未置可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两位律师在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之后发现,其中一名被告人和一名证人的证言能与陈某所说其自首的情形能相互印证。后两位律师又与陈某家属一起,在陈某车内找到了陈某逃跑当日上高速公路和下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发票。随后,两位律师立即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将《法律意见书》连同过路费发票一起提交给了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终于在起诉书中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6月,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10月第二次开庭审理。2015年12月,郑燕萍、吴敏华律师发现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进行了增补,陈某的行为符合第二十九中“(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根据该法规以及刑法从旧兼从轻之大原则,陈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反复进行论证后,两位律师将以上意见作为《补充答辩意见》提交给了法庭。
2016年3下旬,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就这起特大电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京衡湖州网提醒大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不要相信陌生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途径传送的信息,保护好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读者可以关注我们转发的湖州中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提高警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