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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湖州所召开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业务学习会

来源:原创时间:2016-10-11 14:01

    本周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分享会如期进行。本次学习会由本所主任程福如律师主讲,主题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本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悉数参加了学习会。

程福如律师提出,股权激励不是个陌生的词汇,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但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公众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仅散见于其他规定中,立法尚待完善,为此对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流地位的大多数非上市企业如何运用“股权激励”这个行之有效的“金手铐”来对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激励,以激发企业员工最大的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就是摆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律师作为熟知法律,企业很多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实施的参与者,为企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股权激励方案既是律师为企业提供多层次增值服务的必要要求,也是律所和律师本身开拓业务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服务价值的必然要求。

程福如律师先从股权激励的定义、内涵入手,对实践中采用的股权激励的9种模式逐一进行讲解,分析了各类模式的内容、优缺点及在选择时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同时说明9中模式也不是孤立实施,实践中很多方案的设计包含有多种激励方式。分析了不同特点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分别所要达到的几种目的和律师如何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分别设计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以帮助企业实现目的。程福如主任在讲课中,列举了其近两年所办理的多个股权激励案例,说明了为什么要针对不同的的企业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模式。程福如律师提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相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公众公司而言更加灵活多变,在确保方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判断方案好坏的依据就是看是不是边际成本最小但却最适合企业的发展。最后,程福如主任又着重从实务角度和大家就不同类型企业如何确定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股权激励周期确定及退出机制六个方面进行了具有极具操作性的分享。

程福如律师在讲课中对大家提出要求,律师职业发展到今天,律师不应该仅局限于精通法律,律师还要了解宏观政策,懂经济发展大势,学习企业管理,了解所服务企业的行业发展趋势,懂得基本的税务财务知识。专业化不是指业务知识单一,而是在掌握尽可能多复合知识的基础上成为某类型业务的专家,没有一个领域的业务是孤独存在的,希望大家能够多读书,多交流,只有了解市场,又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才可能提供切合市场需求的法律服务,让客户得到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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