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邀请京衡湖州所费嘉仪律师现场接听解答市民法律问题

来源:时间:2016-04-12 10:39


夫妻约定房产比例这份协议有效吗

律师: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及于第三人
2015年9月7日 A04:A04-湖州新闻 法治 稿件来源:湖州晚报


本报讯 9月1日上午9点至11点,本报96345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合办的《法律帮帮团》,邀请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费嘉仪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在两个小时的热线接听中,费律师接听并仔细回答了市民工作和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王先生打进电话问:“我与妻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的归属依照购买时双方出资比例来分摊。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你和妻子之间签的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费律师说道。


王先生又问道:“但这套住房登记时,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没有明确双方所占份额,这样会对协议造成影响吗?”


费律师解答说,在夫妻双方之间,这份协议仍然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对外来说,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住房作为不动产,其权属情况依法应以登记为准。如果王先生与妻子有外债,要以住房来还债。无论是双方共同外债,还是其中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认可该协议,那么要按照法律规定,将住房作为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第三人认可该协议,表示可以按照比例还债,才能按照当初约定,以不同比例清偿。


费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联系电话:0572-2175115
邮箱:huzhou@celg.cn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