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湖州网讯:5月23日晚,在本所的常规学习分享会上由费嘉仪律师主讲了预告登记请求权的保护效力分析相关内容,我所律师悉数出席并参与讨论。
预告登记,作为《物权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一项蕴含“两栖”特性的制度,一方面该制度跨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界,另一方面又联接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在构造上极为复杂,这种复杂的法律构造在实务中是如何运作的?它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哪些纠纷?这些纠纷具有何种面相?反映出了预告登记制度的何种问题?司法实务是如何判断的?从这些纠纷及其解决中能够得出何种结论?
费律师不仅一一为大家解答了上述问题,还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剖析为大家具体阐述了预告登记与预查封之间的关系、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三大方面的内容,费律师列举了在一房二卖场合,预告登记能够排除其他买受人继续履行的请求权;房屋登记标的物灭失场合,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具有代位效力,并因而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预告登记请求权不得阻止查封或者预查封;预告登记产生于查封之后的,应按照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间安排各自的次序等多种实务情形,在座律师共同参与并热烈讨论。
籍本次学习会的机会,本所律师对预告登记领域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和更新,获得了非常好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