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兴邦公司实有资产
超过负债不存在诈骗事实
“客观归罪”是当前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错案的关键所在,这也是本案中吴尚澧等被告人陷入牢狱之灾的主因。可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集资行为造成23.4亿元(比第一次起诉减少1亿多)集资款无法返还,根本不是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补充审计报告》刚才已发表了辩护意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侦查机关在委托做了五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之后依然存在资产漏评的问题。本案自侦查阶段至今,整个侦、诉、审三个机关,可以说对兴邦公司案发时的存量资产是多少,应该说是一笔糊涂账。资产是审计的基础,资产查不清,如何定罪量刑?
以下的一些数据,大致能够理清兴邦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关于存量资产:
第一种:检察机关依据不全面的《审计报告》的算法:《审计报告》认定,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总额(含滚动)791,296.97万元(79亿),已返还集资款658,116.91万元(65亿),其中已返还本金105,933.90万元(10.5亿)。这个未返还是133180.06万元(13亿)。审计却又认定不能返还24.4亿。出现了11亿的差错。 而13亿负债是可以确定的,只会少不会多。因为兴邦没有其他债务,没有一分银行贷款。
第二种:公安补充侦查盘点的部分资产。根据侦查机关的五份《价格鉴定报告书》累加,兴邦公司资产鉴定总价只有3个多亿。这样,实际亏损就有10亿。而其实,公司实有资产有30多亿(公司自己统计是46亿),根本不只是3亿。
第三种:吴尚澧的说法。吴尚澧的律师会见时,对现有资产的陈述是:(1)库存仙人掌粉3700吨,按生产成本上升价格计,就达5亿(检察院理解为不能变现,没有市场,零价值)。(2)8000亩仙人掌种植2万亩租赁基地,价值2亿;(3)嫩江12000亩中药种植基地,1亿;(4)海南四个楼盘土地和房产开发,2亿(如果开发完成销售值50亿);(5)亳州“尚元国际”楼盘销售,2亿;(6)涞水项目672亩商业地产,1.5亿;(7)公司亳州、上海、北京、房产、办公楼、设施固定资产等,1亿。这七个部分相加,公司现有存量资产是14.5亿。相比13亿负债也绰绰有余。这些没有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四种:现有的公司财产线索(不完全统计)
(一)房地产业存量价值
1、河北省涞水县房地产(股权受让,全部合法持股);
土地面积:636.24亩 (土地证号:171、172、174)
房产面积:7680.67㎡(产权证号:07849)
2、安徽亳州市尚元小区开发项目;
在建商业住宅10.9万㎡(八幢楼已经结顶,案发后停建)
在建五星级酒店3.5万㎡(案发后停建)
3、黑龙江省嫩江县开发项目;
在建商业铺面2万㎡ (案发后停建)
在建商业住宅5万㎡ (案发后停建)
4、海南省海南枫景城土地10亩(已获批准,权利完整)
5、海南省洋浦区保税区土地61亩(已获审准,权利完整);
6、海南省红街广场房产2万㎡;
7、海南沙洲岛项目:兴邦公司在海南沙洲岛购地283亩(已全部办
好土地及开发手续,案发时已升值几个亿);
8、安徽省亳州市液化气站附近土地10亩(已获审准);
9、北京市西直门时代之光小区住宅房一套,250㎡;
10、北京海淀区罗庄东路(锦秋家苑)5号楼住宅房12套,1000㎡;
11、北京市天通苑住宅房3套,约400㎡;
12、北京市通州住宅房一套,150㎡;
13、上海市张江镇住宅房6套,约1000㎡;
14、上海市张江路779号门面房,429㎡;
15、安徽省亳州市优化小区住宅房10套,约1000㎡;
(二)加工工业财产
1、英雄坊酒业有限公司:占地约10万㎡,白酒罐装生产线三条,年白酒酿造能力3万吨。
2,喀塔斯酒业公司:专业生产喀塔斯食用仙人掌干红、干白果酒系列产品;占地约70000㎡,具备年生产3万吨食用仙人掌果酒的生产能力。
3、3000㎡地下酒窖。
4、欧莎丽上海生产基地(上海仁庆路279号);
5、新建的欧莎丽亳州日化厂,建成后可达年产值15亿元;
6、清欣片代加工基地(上海奉贤区海湾镇)
(三)种植业财产
1、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种植“米邦塔”食用仙人掌7800亩。
2、黑龙江省嫩江县20万亩药材种植基地。
已种植2万亩,产值约几个亿。
3、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仙人掌种植基地。
(四)库存产品
1、仙人掌干粉3700吨(畅销保健品清欣片原料)(已被查封);
2、英雄酒500吨(已被查封)
(五)其他财产
1、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仅兴邦公司名下专利5项、商标6个);
2、64辆车辆等固定资产(评估时遗漏17辆)。
第五种:公司自行调查统计汇总的实有财产数据。
上述资产,大量被侦查机关遗漏,视而不见。根据我们已经向法庭举证的、兴邦公司管理委员会调查整理的《兴邦公司资产价值汇总报告》[1],兴邦公司资产价值45亿以上。比公安评估相差15倍。这个汇总都是有土地证、房产证、照片、合同、帐册、票据等依据的。为让法庭明白核查,列出如下(截止2014年7月25日):
(1)仙人掌基地及大棚、骨架等生产附属设施:案发时1820.88亩。仙人掌基地及生产管理用房:已经种植8000亩,租赁土地2万亩。种植的仙人掌和附属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价值,(仙人掌1820.88亩×53400元/亩=9723万元);附属设施:2300万元;大棚骨架:4.4万元/亩×1820.88亩=8000万元,合计:2亿多元。
(2)亳州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公司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兴邦公司总部、英雄坊酒业公司、英雄坊酒业公司销售中心、兴邦公司1号基地、兴邦公司日化厂及职工食堂;价值6138万元。(0.6亿)
(3)3700吨仙人掌干粉×17.6万元=651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是0价值,按成本法计算是6.5亿,按市场清欣片生产成份计算,(每盒现市场销售价是 360元,每盒含仙人掌成份是216克)。可以生产的市场价值是33.9亿。[2]
(4)上海欧莎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价值 206.75万元。
(5)酒类资产:原装法国葡萄酒(橡木桶)、原装法国葡萄酒(瓶装)、罐装仙人掌果酒、窖藏仙人掌果酒、库存仙人掌果酒、高中档白酒原酒、库存“天地英雄”白酒、罐装“天地英雄”白酒、酒麯池原料;36800万元。容器类资产:大小橡木桶、果酒罐、白酒罐、酒麯池、酒坛等200万元。包材类资产:酒瓶、酒盖、包装盒(箱)、包装纸、瓶塞、酱醋瓶等3000万元。合计:40020万元。(4亿)
(6)嫩江政府大楼置换的小区房产,2008年3月,亳州大伟房产公司嫩江分公司成立,以嫩江中药饮片厂名义,给嫩江县政府盖了综合办公大楼,兴邦公司以置换形式取得嫩江县政府9家单位房屋土地开发权,后来用置换的土地开发了阳光银座小区。另有3300平米可以新开发,共值价值25100万元。(2.5亿)[3]
(7)兴邦中药饮片厂。2005年,兴邦公司全资收购嫩江县中药饮片厂,更名为嫩江县兴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800万元。
(8)嫩江中药材1.6万亩种植基地,合同种植,16800万元。(1.6亿)
(9)琼海沙洲岛项目。兴邦公司在海南沙洲岛购地283亩,已支付部分转让款,办好土地及开发手续,案发时已升值数亿;案发后,被侦查机关违法处置强行“退购”。 价值 60000万元。(6亿)
(10)海南枫(凤)景城项目。海南邦宇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两栋14层高建筑,建筑面积约32万㎡,2008年12月刚完成基础开挖工程,因兴邦公司被查封,导致项目搁浅。价值 6000万元。(0.6亿)
(11)海南红街广场项目:三层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22000㎡,海南邦宇公司采用整体收购方式,以3000元/㎡共6600万元价格购买该项目全部产权。所有转让手续办理完毕。2008年因被查封而搁浅。价值66000万元。(6.6亿)
(12)工业产权无形资产:查阅国家专利局网站和国家工商局公告,兴邦公司拥有的公司专利5项,商标品牌6项。
①发明专利(5项)如下表:
序号 |
专利编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1 |
02148462.7 |
食用仙人掌面条 |
兴邦公司 |
2 |
02148463.5 |
食用仙人掌绿豆粉皮 |
兴邦公司 |
3 |
02148464.3 |
食用仙人掌绿豆粉丝 |
兴邦公司 |
4 |
200410065259.0 |
食用仙人掌软胶囊 |
兴邦公司 |
5 |
200410065258.6 |
食用仙人掌酒及其酿制方法 |
兴邦公司 |
(摘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jieguo.jsp)
② 商标价值(6个)如下表:
序号 |
注册号/申请号 |
类号 |
商标 |
申请人 |
1 |
146244 |
30 |
宝善堂;BOSSANT |
兴邦公司 |
2 |
3015184 |
31 |
兴邦 |
兴邦公司 |
3 |
3289737 |
30 |
RISEBARN |
兴邦公司 |
4 |
3377134 |
32 |
绿邦;LANDBARN |
兴邦公司 |
5 |
3383239 |
5 |
宝善堂 |
兴邦公司 |
6 |
4892635 |
3 |
御仙堂 |
兴邦公司 |
③品牌价值(4项)如下表:
序号 |
品牌 |
持有人 |
1 |
欧莎丽 |
上海欧莎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2 |
沙漠绿洲 |
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 |
3 |
喀塔斯果酒 |
中法合资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 |
4 |
天地英雄白酒 |
安徽英雄坊酒业有限公司 |
工业产权是现代企业公认的财产组成部分。这三项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同生产投入、广告投入、管理投入直接相关。总计的投入2亿多。本案实际价值没有进行任何评估和注意,完全被忽略。 以上从低计算合计:344184万元。(3.4亿)
(13)另外还遗漏:
1、上海固定资产(尚元公司房产、基地、汽车价值等5988万元);
2、北京固定资产价值:7763万元;
3、河北涞水资产价值:55354万元;
4、亳州大伟房产价值:53016万元;
以上资产均实际存在,凭据齐全,价值都是实在的,总估值466265万元(46亿)以上。
因此,整个兴邦公司不是“资不抵债”,而是“资可抵债”,资产远远超过负债。只是固定资产不能变现,土地资产和在建房产还没有变现,暂时没有归还。而各投资户是自愿投入的,没有提前要求归还。筹借的广大投资户的投资款,兴邦公司最终是有能力归还的。
第十一部分 本案侦查机关
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原审错判,关于主观上有没有诈骗故意,是根据违法审讯逼到手的吴尚澧的口供。回避了大量客观还款的事实,和有项目的事实,违背真相说兴邦公司是在进行诈骗。因此,查明吴尚澧口供的真实性很重要。不真实的口供能够产生,就有一个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审查。
一、侦查机关对吴尚澧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问题(略) 二、关于侦查机关非法拍卖、处置兴邦公司资产(略) 三、侦查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营(略) 四、侦查机关帮助非法交易,解封侵占兴邦公司房产(略) 五、变相剥夺吴尚澧对《审计报告》的异议权。(略)
第十二部分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和公诉程序不当
一、原审公诉人是死刑错案直接责任人,应回避却未回避(略)二、检察机关未完整移送无罪证据(略) 三、发回重审撤回对21人的起诉又不结案,掩盖原来公诉错误(略)四、为了故意将单位行为作个人犯罪指控,故意回避各人职务行为(略)五、并案审理、以重大立功为由,引导陈志平等人违背事实认罪,指证吴尚澧等人,污染本案(略) 六、检察机关口头修改《起诉书》。(略)
第十三部分 关于本案后果和
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起诉书》称,兴邦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这完全是强加不实之辞,和推测的抽象的没有具体依据的观点。
《起诉书》试图从群众报案和上访、各地公安立案调查、个别投资户死亡及写信要求退款、审计报告结论四个角度来证明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其实都不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