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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1)

来源:时间:2014-08-07 15:30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尚澧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的一审辩护人。自死刑复核阶段,我们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最高院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及安徽高院又发回贵院重审,我们一直研究分析本案。我们在这三年中,先后三十余次会见吴尚澧,复制和查阅了900多本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这些天又参加了庭审质证调查,对本案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完全同意本案原审律师叶星林的集资诈骗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是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合法的经营、融资行为,不是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行为责任及于法人。《起诉书》列个人被告不当。本案基本事实严重不清、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已被最高院的裁定书所确认。现在重审,没有出现能够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仍然无法确定各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尚澧只有一个罪名,因此他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我们的辩护意见分为以下十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部分  兴邦的融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第三部分  融资行为系兴邦公司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第四部分  吴尚澧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第五部分  11个融资项目都是真实的

             吴尚澧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

   第六部分 《起诉书》据以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

   第七部分  重诉没有出现有价值的有罪证据,

             相反有很多无罪证据

   第八部分  两份《审计报告》没有证据效力

             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第九部分 五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依然漏评、错评严重

             不能体现兴邦公司资产实况

   第十部分   兴邦公司实有资产超过负债,不存在诈骗事实

   第十一部分 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第十二部分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公诉程序不当

   第十三部分  关于本案后果和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第十四部分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和犯罪构成的法理分析

第十五部分 关于吴尚澧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十六部分 本案需要以极大的勇气实事求是纠正错案

第一部分 本案原判和重审

相关变化情况

   一、本案办案日程经过

       本案于2008422日立案侦查,1216日刑拘吴尚澧。20101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起诉到亳州中院,322日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开庭9天。指控集资诈骗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2011315日,亳州中院对3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42日宣判。原审一审时侦、诉、审长达23个月。法院审理历时12个月27天。

  安徽高院2011628日公开开庭,只审了1天。2011913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吴尚澧死刑判决。二审5个月。报最高法院复核。

  201111月,京衡律师受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公司被控集资诈骗37亿大案,介入复核审辩护。2011 1116日,向最高法院送出辩护词。20111118日,陈有西律师面晤最高法院吴尚澧案主审法官。

  20121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为由,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吴尚澧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37日,安徽高院才委托亳州中院,向吴尚澧作了宣判送达。延迟时间长达4个月另7天。

同年311日、12日,京衡律师陈有西、杨佰林、翟呈群到安徽高院,会晤兴邦案死刑发回重审的承办法官,送达辩护公函和委托手续,并进行了全面阅卷。建议安徽高院直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1349日,安徽高院以(2011)皖刑终字第00257-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2013724日,亳州中院对本案重审立案,重新编案号为(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亳州市检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38月底,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478日,检察机关变更决定,撤回对张校岑等21被告人起诉。715日,亳州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亳州市检撤回对21被告人的起诉。

2014725日,本案重审一审开庭。一直到8月6日,13天审理。

  二、被告人变更情况

   根据亳州中院(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高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二复36985077号刑事裁定书,本次重审被告人数发生了变化。兴邦案件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被告人共39名。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另案4名被告人并入本案审理,被告人共43名。同时撤回了对原判21个被告人的起诉,变更起诉为22人。

原一审判决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人(最高法院未予核准),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3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510人,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不含10年)。本案案发抓捕各被告是200812月,到现在重审,已经过去5年半,多数6年以下的被告人都已经服刑期满出狱。这次不起诉的21人,多数属于这些6年以下的短刑期被告人。

原审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 16 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23人。这次变更起诉,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的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6人。另,2011512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起诉黄鸿飞、陈志平集资诈骗罪,起诉冯男男、李扬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亳州中院已开庭审理,未宣判。以上合计起诉43名被告人。吴尚澧原起诉两罪,原判一罪,这次按一罪起诉。

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的21名被告人为:张校岑、范国强、刘清泉、刘俊新、杨亚丽、尚成凤、魏春艳、曹影、吴桐、席长彬、邱超、吴旭、刘艳、刘永侠、李慧、刘婉莹、马玉侠、曹金义、刘玲、冯男男、李扬洋。

   三、各被告人罪刑变更情况


序号

原二审判决

原一审判决

刑期,罚金

原二审判决

新《起诉书》

排名

1

吴尚澧

死刑,没收

维持

1

吴尚澧

2

 

死缓,没收

维持

2

 

3

廖开详

死缓,没收

维持

3

廖开详

4

王正君

死缓,没收

无期,没收

4

王正君

5

 

无期,没收

维持

5

黄鸿飞

6

孙祥云

无期,没收

维持

6

孙祥云

7

董正国

20年,70

维持

7

陈志平

8

王玉梅

15年,50

维持

8

王玉梅

9

 

15年,50

13年,45

9

 

10

徐华伟

12年,40

维持

10

董正国

11

陶天亮

12年,40

维持

11

 

12

蔡德文

11年,30

维持

12

陶天亮

13

单开堂

11年,30

维持

13

徐华伟

14

王永桂

10年,20

维持

14

王永桂

15

苏宗屏

10年,20

维持

15

蔡德文

16

吴万顶

10年,20

维持

16

单开堂

17

李新珍

9年,50

维持

17

李新珍

18

 

76月,40

维持

18

怀  

19

孙兆胜

56月,30

维持

19

 

20

张校岑

56月,30

维持

20

孙兆胜

21

范国强

5年,20

4年,20

21

苏宗屏

22

刘清泉

5年,20

4年,20

22

吴万顶

23

刘俊新

4年,20

维持

24

怀  

4年,20

维持

25

杨亚丽

4年,20

维持

26

魏春艳

3年,15

维持

27

 

19月,3

维持

28

 

19月,3

维持

29

马玉峡

16月,2

维持

30

 

16月,2

维持

31

尚成凤

3年,15

维持

32

 

26月,10

维持

33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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