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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集团股权纷争后遗症员工揭露行贿规则

来源:法治周末时间:2013-08-30 12:47

       [陈有西按]2011年10月,我在参加北京《中国改革》“财新传媒”民企司法风险论坛上,知道了江苏扬州发生的检察长到看守所逼迫民企股东签订股权合同、干预民企合法股权经营权的案例,认识了那个签字后从看守所放出来的许荣华。我当时觉得是天方夜谭,不敢相信。但是许提供的《法制日报》已经用整版的内容进行报道的《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由不得不信。报道曝光了当地工商、公安、检察、纪委等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企股东争议,用抓人的方式逼人签字出让股权。检察长带着牧羊集团的律师,到看守所逼股东许荣华签低价出让股权的合同,签好第二天就放人。纪委参加,将一方两个股东双规,要他们转让股权,阻扰董事会召开。牧羊集团就这样进行了股权并购,原主要股东丧失了公司股权。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会,不是政府和党委,更不是检察院,这种违法干预民企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随后,我一直关注这个案例的平反纠正问题。以为有了《法制日报》的公开监督,问题应该早已经解决。但是,后来听到的消息是没有任何进展。随后,我应邀到当地去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案情进行了实地分析,知道了更多的真相。这个案例,已经成为有全国性影响的民营企业权益被侵的著名案例,非常典型地呈现了民企的一种新型司法风险。但是纠错困难重重,遥遥无期。许荣华自2009年9月向扬州市仲裁委提起过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申请,这个仲裁委居然严重超过期限迟迟仲而不裁,至今也没有结果。

      问题还没有完。这种股权争夺战在引发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报案后,今年又有了新的进展。这次被抓的不是股东,而是原纠纷一方仍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最近,牧羊集团前员工刘金健在跳槽去其他公司工作后,被现牧羊集团的新控制者举报,将公司应付给客户单位人员的“公关费”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奴案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刘金健罪名成立,判了有期徒刑五年。定罪的关键证据是牧羊集团制定的《技术咨询费管理规定》。按照刘金健的说法,所谓“技术咨询费”,实质是为了推销企业产品,而给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关费。是可以由营销人员掌握使用的。这份规定是事后伪造出来陷害他的。新的牧羊集团相当于制定了一套如何进行单位行贿、管理行贿款的“文件”。刘认为自己是被单位做了替罪羊。

      上诉时,刘金健在看守所内提交了《检举信》,详细揭发了新的牧羊集团总裁、原股权争夺战的得胜者某某,及多名高管,对客户单位员工多次进行商业贿赂的犯罪行为。但是,这个亲自经办人的举报,却没有像单位报案一样,得到公安机关的立即立案。8月14日,邗江区公安分局回应称“尚未查证到能证实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有关证据”。

于是,按照举报人的反映,一个荒唐的情由出现了:单位行贿成了合法的,行贿款成了咨询费,而外单位的业务员除了买了牧羊的产品,没有任何咨询行为。这个咨询费从何而来?他的律师认为这是业务分区经理的营销包干费用,咨询费的规定,是为了专门陷害业务员而事后伪造的,故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看来,牧羊集团的真正症结并没有揭开,股东争夺后遗症正在进一步发作。许荣华通过合法途径争回被非常剥夺的股权,不知何时能够实现?“看守所协议”还要执行多久?

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利


本文来源于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01日

      出席嘉宾:

  胡德平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张思之 (著名律师)

  张文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章立凡 (著名近代史学者研究员)

  李胜平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研究员)

  陈坡 (党史专家)

  叶树理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浦志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

 

  主持:

  张剑荆 (《中国改革》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

  陈有西 (京衡律师董事长、一级律师)

      2011年10月10日,财新《中国改革》在北京举办了“财新圆桌·公权力与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保护”研讨会。与会者有知名律师、法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以及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企业家代表。会议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民营石油大王龚家龙、中国家具大王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中国饲料机械行业领军企业江苏牧羊集团主要股东许荣华、天津渤海集团董事长朱梦河、南阳奥奔汽车董事长杨金德等案例。

    专家们认为,中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除一贯受到市场准入限制等政策歧视以外,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及人身自由被公权力侵害,已成为一种现象。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安全感下降,移民境外成为趋势。在这些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背后,有共通的规律:地方官员利用手中握有的绝对权力,以“专案组”的形式,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先罗织罪名将企业家甚或家庭成员投入牢狱,然后对民营企业资产及个人合法财产下手,以没收充公之名,行大肆鲸吞之实。企业家遭受灭顶之灾,数十年辛勤劳作的成果毁于一旦,而刑讯逼供等残酷人身迫害,亦令闻之者胆寒。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不少是以“打黑”的名义进行的。

与会专家指出,应当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滥用公权力侵夺民企财产权利,从制度建设入手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经营自由。本期“封面专题”摘要刊登与会专家的发言。

   ——编者



     案例:

    牧羊集团:一场公权力粗暴介入的股权纠纷

    脱胎于邗江粮机厂的牧羊集团,于2002年改制为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老厂长徐有辉持股24.05%、徐斌持股15.74%、许荣华15.51%、李敏悦15.74%、范天铭15.61%,另有职工股9.48%、区国资委3.87%。董事会由五位大股东组成。第一届董事长是徐有辉,范天铭为总裁。2005年第二届董事会产生,李敏悦任董事长,范天铭为总裁,直至2008年换届。

    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集团销售收入达到18.08亿元,2009年销售收入、新签合同收入双超20亿元。在饲料机械领域,牧羊销售位列中国第一、全球第三。

    按照公司章程,每年3月,集团要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每月要召开董事会例会,月度例会定于每月中旬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召开。

    但2008年3月,集团并未按照公司章程出具审计报告。4月21日的例会,董事要求核查公司偷漏税问题,因分歧较大暂时休会。从这之后,董事会被董事长李敏悦以种种理由拒绝召开。此间,徐有辉、徐斌都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就是十天。而徐有辉、徐斌两人早已不在党政机关或国企任职。

    由于副董事长徐斌执意要开董事会。董事会定于7月15日召开。

    7月15日9时,集团董事会例会开会前,邗江区纪委副书记带着几位同事突然提前到达开会地点,并坐在会场门口,声称要找相关党员董事“谈话”。董事会例会又无法召开。

    由于连续三个月没有召开董事会例会,2008年8月18日,许荣华只得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

    2008年8月28日,牧羊集团向许荣华开办的福尔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8月29日,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快速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9月10日,刚从台湾考察回来的许荣华被押至扬州市看守所。在被关35天后,10月15日,身着便衣的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来到看守所。据许荣华回忆:“王亚民劝他把股份转让掉,并抛出一个诱人的条件,只要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立马无罪释放。”

    许荣华说,10月16日,王亚民又来到看守所,同时来的还有牧羊集团律师陈志明,让许荣华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受让股份的一方是根本无足够资金的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帐面净资产1.5亿元,转让价格1660万元。后来许荣华才知道,陈家荣随后将股权转让给现任总裁范天铭。

    10月17日,许荣华从被关了37天的看守所出来,手续是取保候审。牧羊集团也当即从法院撤销了此前对他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

    许荣华出来后,向扬州仲裁委提出了“请求撤销股权转让”的申请。但目前没有任何音讯。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作为许荣华的代理人,曾约见过邗江区委书记程裕松。当问及为什么区委要插手民营企业的纠纷时,程裕松说了三个不得不管:虽然他们是民营企业,但也是我邗江区的重点企业,要是因为他们之间的纠纷影响了邗江的安定团结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经济发展,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形象,我不能不管。

  (财新《中国改革》记者张帆据相关报道整理)


 

扬州市邗江区刘金健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并呈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及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刘金健及其母亲汪凤英的委托,指派我们共同担任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刘金健职务侵占一案二审上诉人刘金健的辩护人。二审开庭前,辩护人详尽查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调取了有关书证,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认真研究了相关文书,听取了上诉人意见并核实了相关案情。本案经二审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刘金健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充分重视,综合考虑,公正评判。

辩护人认为:

    二、证据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对刘金健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技术咨询费管理规定》系虚假的、违法的,且为本案案发后伪造的,亦未经民主议定、公示程序告知刘金健,故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认定刘金健无罪。

    1、对本案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苏牧办字【2011】174号”文即《江苏牧羊集团技术咨询费(信息服务费)管理规定》,在案发前没有成文、行文,牧羊公司存在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员徐某、韦某串通提供伪证的嫌疑。

    2、苏牧办字【2011】174号文件《技术咨询费管理规定》由于内容本身是关于如何行贿、管理行贿款项的规定,显然由于行贿系国家禁止之行为,故该文件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而显然不能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3、174号文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经牧羊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确定,更未公开向包括刘金健在内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经理、业务员等予以公示,故同样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4、苏牧办字【2011】174号文件《技术咨询费管理规定》如前所述,无论是否认定其系伪造,但由于其形式、内容均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当无疑问,由此,因为牧羊公司没有何时支付技术咨询费给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没有需要返还公司的规定,没有规定限期返还公司的规定,故如果坚持认为申领的技术咨询费需要归还公司,则无疑应赋予公司催讨返还的义务,即使参照最相类似的信用卡诈骗也要经过二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旧不归还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显然本案不能追究刘金健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由于牧羊公司的技术咨询费需要归还并无证据证明,且实践中业务员申领技术咨询费后从来没有业务员向牧羊公司返还的,这既有刘金健的辩解证实:上诉人刘金健所在的天津公司五六名营销人员从无归还技术咨询费的事实,至少在上诉人担任天津公司总经理职务以来没有过这样的事实佐证,也有李大炉关于没有遇到过有送不出去返还给牧羊公司情况的证言印证,更有前述《2010年四大主机销售激励方案》提及的信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并无申领后何时送交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没有送不出去需要归还、归还时限的规定补强印证。由于没有何时完成送给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的时限,也没有送不出去返还给牧羊公司的明确要求,更没有送不出去要向领导报告或要在多长时限内返还给公司的规定,故就不存在刘金健要将没有送给郑永才的款项230416元要返还给牧羊公司的义务,如此哪里还有非法侵占的故意和行为呢?一审认定刘金健“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显属没有证据支持基础的错误认定,因为占有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当然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

    如果刘金健申领的技术咨询费是需要返还给牧羊公司的,牧羊公司完全不必给付张宝华后,再由张宝华以其个人名义向刘金健存款,而应让刘金健出具借条或直接转账给刘金健;如果牧羊公司的这一操作方法不是包含了给分公司经理、业务员自行奖励的目的或授权其自用的话,且认为给付客户单位技术咨询费是合法的而非犯罪行为,则完全可以直接转账给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如郑永才等。对牧羊公司如此做法的解释,大概只能是牧羊明知其行为犯罪,为了在将来一旦被查处时能够通过牺牲张宝华而脱身,因为是支付给受领对象的钱款是张宝华个人的钱款而非单位的钱款。牧羊公司的这一想法如果成立,则同样也不能追究刘金健的刑事责任,因为刘金健使用的是张宝华自愿给付的款项,而不是牧羊公司直接给付的款项。如果刘金健负有还款义务,也显然是应向张宝华个人还款,由此也不存在向牧羊公司返还的义务。但作为法律人,我们清楚,这显然是牧羊公司的一厢情愿,因为钱款的最终来源是牧羊公司,其必然要承担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表明因此就可以追究刘金健的刑事责任,因为,牧羊公司对其送钱给客户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是明知的,对公公司经理、业务员申领技术技术咨询费后由于害怕犯罪而不送也是明知的,对客户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害怕犯罪而拒收同样是明知的,而牧羊公司却坚持执行申领给付技术咨询费的潜规则或者说惯例,如果认定也应当认定牧羊公司是不想从事犯罪活动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为了鼓励分公司经理、业务员提高经营额、扩大业务范围,而故意不明说是奖励,只是采取这种以申领给付技术咨询费的变相奖励方式奖励分公司经理、业务员,故这样的操作流程,确实包含了对包括刘金健在内的分公司经理、业务员在申领技术咨询费后可以自行支配处分的授权,既然是奖励,当然亦就不存在返还的义务,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行为,当然亦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出庭检察员和一审法院代替牧羊公司推定分公司经理、业务员负有不送出去要返还给公司的义务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更何况现有证据证明牧羊公司没有过分公司经理、业务员存在返还款项的事实,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如果法庭坚持认定刘金健申领的没有给付郑永才的230416元款项实质上源于牧羊公司的支出,刘金健负有返还的义务,那么在牧羊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得知上诉人没有将贿赂款给付郑永才时,牧羊公司负有向上诉人催要的义务。《合同法》中有很多关于催要的条款,意即提醒对方有违约或违法的情形出现,如果对方无视催要而不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迟延履行后经催要仍不履行,会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因此无论是从事实出发,还是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出发,刘金健与牧羊公司之间无疑是劳动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应构成刑事法律关系。对于合法占有的公司的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最相类似的犯罪是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参照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由此,考虑到信用卡办理合约中明确约定信用卡持有人是应当归还透支款项的,而牧羊公司与包括刘金健在内的所有分公司经理、业务员之间并无此项要求归还的约定,姑且不论此约定的有无,就认为出庭检察员关于技术咨询费没有送出去应当归还牧羊公司理由成立,则显然,牧羊公司至少应向刘金健催讨返还二次以上且超过三个月后刘金健仍无归还之意,在此前提下,辩护人认为,追究其涉嫌“诈骗”而导致的职务侵占的犯罪及刑事责任,尚可勉强为之。然而,本案并不具有这样的前提条件:一是刘金健与牧羊公司之间存在着送不出去应当返还的明确约定;二是,牧羊公司催收了二次刘金健仍不归还的。但事实是既无约定,也没有催收。综上,由于没有刘金健应返还技术咨询费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催讨要求刘金健返还的事实,当然也就不能认定刘金健具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行为,故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刘金健的刑事责任。

    牧羊公司为了一己私利以求所谓“杀一儆百”、“杀鸡儆猴”以阻止中高层经理人员正当行使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滥用所谓举报权并公器私用。邗江公安则徇私枉法,利用立案侦查、网上追逃的公权力插手刘金健个人与牧羊公司之间因刘金健辞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刘金健与韩伟伟约定的结算时间之前就将刘金健羁押于看守所,造成其无法与牧羊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和结算手续的现实,在明知刘金健没有向公司返还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又与牧羊公司串通伪造了174号文件,进而认定刘金健具有非法占有牧羊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加上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则自甘堕落,违法审查起诉、违法审判认证,共同制造了本起冤案!公、检、法本应在知晓刘金健“占有牧羊公司贿赂款”事实后立即查处或移送侦查机关查处牧羊公司单位行贿之犯罪行为,至少也应训诫所谓被害人牧羊公司撤回控告并责令其遵法守法,响应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号召,立即纠正所谓给付“技术咨询费(业务信息费)”之公然违法做法,然而公、检、法三单位却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三个流程中均装聋作哑,且反其道而行之,将所谓《技术咨询费管理规定》拿来作为指控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能不令人拍案称奇!

    1、牧羊公司《费用管理制度》(见证据卷二P85-109)、《应收账款及赊销管理规定》(见证据补充卷P13-23)未经民主议定、公示程序,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理由同前述的174号文件,兹不赘述。

    2、牧羊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及赊销管理规定》在收集程序上不合法,亦未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实体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本案刘金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刘金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牧羊公司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牧羊公司资金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合法的职务便利,故不能把利用非法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认定职务行为非法,据此行为获得财产当然也是非法)公司财物行为,等同于利用合法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由此,也不能认定刘金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3、如果认为刘金健申领技术咨询费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则必然的符合逻辑的解释就是其申领后不送的行为就是合法占有的行为,那么对其以合法的职务便利而合法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如果认为刘金健申领准备给付郑永才的行为是违法的,则刘金健显然不应申领、牧羊公司亦不应有这样的惯例或潜规则允许申领;如果认为刘金健可以申领但申领后则不能送给郑永才而应自行留用—显然是合法的职务行为,那么对其自行留用的该款项当然可以自由支配、自由处分,亦显然没有要返还给牧羊公司的义务——否则牧羊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实施这样的惯例或潜规则。

    4、由于刘金健获得的230416元并非牧羊公司直接给付的资金,而系张宝华给付的个人款项,故刘金健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牧羊公司资金的行为,由此,不应认定刘金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四、关于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本案司法机关若坚持认定刘金健的行为系犯罪,辩护人也知道法院改判无罪的极大难度,故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建议法庭改变定性以挪用资金罪定罪,考虑其如实供述、有检举揭发立功行为等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1、建议认定刘金健挪用资金约5万元。如果二审法院不顾上述基本事实,仍然违法认定刘金健的行为构成非法,则辩护人提请法院能够注意到,刘金健被抓当时尚有银行存款约13万元及牧羊公司未给予报销的票据、工期奖励、出差补助等约5.4万元合计约18.4万元,该款项如前所述,在认定刘金健负有向公司返还没有送经郑永才技术咨询费230416元的前提条件下,由于系相同性质的均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金钱债务,故刘金健主张从230416元中扣除有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显然牧羊公司经张宝华申领、支付的款项并不需要刘金健给付的对象郑永才提供收条、收据等用于报销记账,且牧羊公司做的也是假账——即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并挂总裁办主任奚乾龙个人往来款,换句话说,牧羊公司的财务账是不平的,奚乾龙个人也不可能归还一年付出去的几千万元的技术咨询费的,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看被害单位的财务账是否平衡,账务平衡就是职务侵占,账务不平就是挪用资金。另,刘金健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积极筹钱准备归还的行为。据此应认定刘金健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挪用的数额为刘金健没有给付郑永才的款项230416元扣除其应报支款项5.4万元及被抓获时身上现有银行存款约13万元计18.4万元后的资金即约5万元的金额。

    2、请求考虑刘金健的下列从轻量刑情节。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刘金健对其领取230416元未给付郑永才事实自始至终均能如实供述、刘金健有积极筹款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归还了全部款项230416元及刘金健在牧羊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等有功表现,据此建议予以从轻量刑,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3、刘金健有检举牧羊公司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确切线索,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行为。邗江分局、徐兆明、韦天东等存在与牧羊公司串通伪造证据的嫌疑,故邗江分局应当整体回避对刘金健检举线索的侦查。由于刘金健的检举材料中有着明确的线索,牧羊公司每年按经营额的1-3%行贿,2011年、2012年仅饲料机械事业部经营额为17亿、20亿元,据此2011年、2012年年度行贿的总额则在1700万元-5100万元、2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还检举了其下属刘培生行贿110万元、李大炉向福建圣农的采购总监傅细明、饲料厂厂长傅延峰、车间主任雷明均送过所谓技术咨询费,其中有一次性就送了5万元的事实等,一并作为牧羊公司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一部分事实,只要核查牧羊公司审核的《江苏牧羊集团技术咨询费(信息服务费)申领表》的票据和张宝华在工行的个人账户流水,足以查明牧羊公司多年来每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千万元的事实,但邗江分局出于包庇牧羊公司的故意,于2013年8月14日出具《关于刘金健检举线索的情况说明》声称“尚未查证到能证实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有关证据”,完全是不作为行为!应追究其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责任。同时从公正司法角度出发,请求贵院将此线索转交至扬州市公安局或江苏省公安厅督办异地立案查处。由此,应认定刘金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刘金健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二审法院拒不准许辩护人的提出的周庆琳、蒋惠琴、李恩东回避要求,亦不准许辩护人请求报送江苏高院审理或报请江苏高院指定扬州中院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请求,我们仍然希望合议庭及扬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能够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秉承法官的良知,执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最近关于尊重辩护律师、尊重辩护律师意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本案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并改判刘金健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对刘金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忠宏律师、刘艳龙律师    

二О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辩护词全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83e7f0580101i6a7.html#comment1



 

追寻“看守所内低价转让股权”事件真相

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

  一个民营企业股东间的内部民事纠纷,竟引得当地工商部门、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出面。如此之多的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内部纠纷,令人疑惑。

  事实上有专家一语中的:牧羊集团上市在即,有人不惜动用一切公权力强迫一些股东转让股权,公司一旦上市,受让股权的股东财富可以几何级数增加。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资本的恣意诱惑,导致了权力的前倨后恭,二者相辅相成

 

  法治周末记者 周芬棉

  8月22日,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曾被媒体曝光的“看守所内被检察长劝逼低价转让股权”事件当事人许荣华,尽管年过半百又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仍然难以自控,泪流满面。

  江苏牧羊集团,是中国饲料机械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老大,原大股东许荣华作为牧羊集团分管科研开发的负责人,对牧羊集团成为行业龙头老大功不可没。

  然而,“看守所内被检察长劝逼低价转让股权”事件为何会发生在他身上?为何会如此发生?背后有何匪夷所思的内幕?所意蕴的深层原因在哪?《法治周末》记者展开多方采访调查,试图追寻事件真相。

  董事会例会受阻

  区委书记表示,谁开董事会,我们就会让他倾家荡产

  脱胎于邗江粮机厂的牧羊集团,于2002年改制,成功转型为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老厂长徐有辉持股24.05%、徐斌持股15.74%、许荣华15.51%、李敏悦15.74%、范天铭15.61%,另有职工股9.48%、区国资委3.87%。

  董事会由五位大股东组成,第一届董事长是徐有辉,范天铭任总裁。2005年第二届董事会产生,李敏悦任董事长,范天铭为总裁,直至2008年换届。

  按照公司章程,每年3月,集团要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每月要召开董事会例会,月度例会定于每月中旬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召开。

  但是,2008年3月,集团并未出具审计报告。

  许荣华说,审计报告能证明李敏悦在公司经营中存在问题。2008年4月21日,董事会召开例会。在会上,董事要求核查公司偷税漏税问题,因分歧较大暂时休会。

  董事会月度例会以后再没召开。虽几经努力,终究徒劳。

  同年5月,许荣华、徐有辉、徐斌要求召开董事会例会。董事长李敏悦通知称董事会不能召开,理由是范天铭出差了。同时,他向工商局举报董事徐斌创设的迈安德公司和董事许荣华创设的福尔喜公司违法利用牧羊商标。

  6月,董事长李敏悦再次发函拒绝召开董事会例会。理由是邗江区政府意欲介入调查集团董事间纷争,他认为此时不宜召开董事会。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6月13日,也就在董事会法定例会的前一天,徐有辉突然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就是十天。

  十天之后,也就是6月23日,徐斌也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也是十天。

  徐有辉、徐斌两人虽然都是党员,但均早已不在党政机关或国企任职。

  徐有辉说,邗江区纪委要他们回忆在企业改制之前有无违纪行为,但“谈话”后,并没有作出任何结论。他说:“我身体有病,每天要打胰岛素,胰岛素要冷藏,但在那里根本做不到这点,打了根本不起作用,很难受。但被纪委找去谈话,却给李敏悦不开董事会找了借口。”

  果然,在2008年7月,董事长李敏悦称,基于几位董事被纪委找去谈话,无法召开董事会例会。

  但副董事长徐斌执意要开董事会。并定于7月15日。

  7月14日,董事会应开会的前一天,范天铭称“我不参加董事会,希望你们审时度势”。

  许荣华说:“当晚,邗江区委书记程裕松表示,谁开董事会,我们就会让他倾家荡产。”有知情人士也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了区委书记的这种说法。

  邗江区委何以要出面阻止开董事会?据这位知情人透露,原因是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要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现任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害怕被选掉。

  于是,匪夷所思的事又发生了。7月15日9时,集团董事会例会开会前,邗江区纪委副书记带着几位同事突然提前到达开会地点,并坐在会场门口,声称要找相关党员董事“谈话”。此次董事会例会又无法召开。

  因为连续三个月没有召开董事会例会,2008年8月18日,许荣华只得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

  许荣华突然被关押

  去看守所的路上,有民警“劝”他说,人在屋檐下,该低头时且低头

  许荣华万万没想到,2008年8月28日,牧羊集团向他开办的福尔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索赔90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公司900万元。

  紧接着,8月29日,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为由,将因牧羊集团举报而立案调查的福尔喜公司侵犯牧羊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快速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而8月29日,许荣华正随行业协会在台湾考察。他接到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的电话,对方称有要事相谈,让他一回来就到检察院。

  9月10日,刚从台湾考察回来的许荣华来到王亚民办公室。两人正商谈牧羊集团五大股东之间矛盾如何解决的时候,王亚民的手机响了。王亚民跟对方说:“他正在我这里。”

  不久,许荣华的手机也响了。一墙之隔的邗江区法院打电话,让许荣华去拿牧羊集团起诉他商标侵权的材料。

  就在许荣华去邗江区法院取材料的途中,几个便衣便将他拦住,许荣华认出其中一人是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人。他被带到经侦大队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做笔录。笔录的内容是,关于许荣华创办的公司是如何使用牧羊商标的。

  许荣华以为自己最多有不规范之处,构不成犯罪,笔录做完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没想到当日深夜,民警突然带许荣华离开办公室,直奔扬州市看守所。许荣华从此开始了他的看守所生活。

  去看守所的路上,有民警“劝”许荣华说,人在屋檐下,该低头时且低头。

  回忆前后发生的事,许荣华流着泪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自己被一圈看不见的势力整了。

  看守所里被“劝”转让股权

  通过许荣华股权的转让,现任董事长李敏悦和总裁范天铭的股权加起来,已足可控制牧羊集团了

  在许荣华被关35天后,10月15日,身着便衣的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来到看守所。

  据许荣华回忆:“王亚民讲,‘你们几个股东之间已经闹到这种地步,再在一起合作已没有什么意思了。你把自己的股份转让掉,将来好好弄你自己的福尔喜吧。如果愿意,我可以找李敏悦谈谈转让价格。’后来,他又抛出了一个更诱人的条件。”

  “他说,只要我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立马无罪释放。股份要全部转让掉,否则,弄不好他们再给你一个罪名,把你关起来,到时恐怕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许荣华说,10月16日,王亚民又来到看守所:“我和李敏悦谈过了,李只同意按原始股价格出到500万元,我和区委领导都说他的心太黑,坚持要他给到2000万元,李敏悦最后还是同意了,我觉得这个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你好好考虑一下。”

  许荣华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他当时想,没有人身自由了,什么都不可能有。还是先出去再想办法。

  当时,有一个情景让许荣华记忆深刻:几分钟后,王亚民进来,把集团律师陈志明也带进来,让许荣华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受让股份的一方是根本无足够资金的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转让价格1660万元,协议同时写明,陈家荣替他偿还所欠牧羊集团的360万元,并代缴个人所得税。保证从此与牧羊集团没有关系了。许荣华说,后来我才知道,陈家荣随后将股权转让给现任总裁范天铭了。

  签字后第二天,10月17日,许荣华从被关了37天的看守所出来。手续是取保候审,也就是说,他随时有可能再被关起来。蹊跷的是,牧羊集团也当即从法院撤销了此前对他提出的侵权之诉。

  许荣华出来后,向扬州仲裁委提出了“请求撤销股权转让”的申请。但是十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音讯。

  徐有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第二次被纪委找去谈话谈了37天,最后也没有任何结论。其间,有人也劝其转让股权,他当时拒绝了。

  但是,他要为此付出代价。徐有辉握有股权,又是集团的当然职工,但牧羊集团从此不再为他上养老保险,不再给他发工资。握有股权的创业元老,一下子陷入生活窘境。知情人称,他现在只能靠出卖住房的收入维持开销,而且,他现在连进集团的门都很难了。

  老厂长、第一任董事长徐有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范天铭是他一手提拔有意为公司栽培的。如今,就像农夫与蛇一样,他自己落到这步田地。

  通过许荣华股权的转让,现任董事长李敏悦和总裁范天铭股权加起来,已足可控制牧羊集团了。

  许荣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2009年6月,徐有辉被纪委“护送”去开新的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会,李敏悦继续担任董事长,范天铭继续担任总裁。公安机关也随即对许荣华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而许荣华认为,自己不明不白地被错误羁押37天,没人给个说法。

  在这位置上能不听区里的话?

  “区领导让我‘从外围协调解决’。我能怎么做?如果你在我这个位置上,你能不听区里的话?”

  2010年8月23日,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在其办公室,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时表示,他接到上边明确指示,不能接受采访。随意地交流之后,话题又回到看守所里转让股权的事。

  这时,王亚民突然站起来,在办公室里来回踱步,脸憋得通红。

  突然,他冒出一句:“我现在里外都不是人了!”王亚民激动地说,“公安局抓人,什么时候都可以,为什么偏偏在他(指许荣华)从我办公室出来后抓他?让我背着骂名,说人是我让公安局抓的。”

  “因为以前和许荣华、徐有辉他们共过事,是他们信得过的人,他们来找我谈几个股东之间的矛盾,当然这与我当检察长这个职务有关。否则他们也不会来找我。”

  “我向区里讲了他们找我的事,区领导让我‘从外围协调解决’。我能怎么做?如果你在我这个位置上,你能不听区里的话?”

  “之所以我在他被关了35天之后去看他,是因为他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不能逮捕他。让他转让股权,也是为他们自己好,与其在一起吵,不如单干。”

  区政府回避记者采访

  程裕松曾说了三个不得不管。一位知情人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牧羊集团即将上市;而现任邗江区副区长即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的妹妹

  牧羊集团董秘钟适和总裁办主任刘卫国,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外界传闻的争权夺利和换届问题所致,而是侵犯集团利益与保护集团利益之争。许荣华他们开办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这条法律规定,侵犯了牧羊集团的利益。按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转让股份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许荣华当时出资仅48万元,最后拿到转让款2000多万元还嫌少?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邗江区委、区政府在牧羊集团股东纠纷中作用不一般。

  8月23日,《法治周末》记者找到邗江区政府,想核实有关情况。宣传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区领导一整天都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受采访。当天晚上,区文明办副主任朱美山打电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区里将于下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到时我通知你。”

  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始终没有接到有关开新闻发布会的通知。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作为许荣华的代理人,曾约见过邗江区委书记程裕松。当问及为什么区委要插手民营企业的纠纷时,程裕松说了三个不得不管:虽然他们是民营企业,但也是我邗江区的重点企业,要是因为他们之间的纠纷影响了邗江的安定团结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经济发展,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形象,我不能不管。

  “区政府以所谓的三个不得不管,就可以如此动用公权力,如此毫无顾忌地运作插手民企间的纠纷?如果这样,政府公权力还有什么不能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行政法学者忍不住对《法治周末》记者发出这样的感慨。

  一位知情人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牧羊集团即将上市;而现任邗江区副区长即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的妹妹。

  ■记者手记:

      还有多少隐情谁能说明白

  一个民营企业的股东间“家庭”内部的民事纠纷,竟引得当地纪委、工商部门、公安局、检察院都出面,而且“配合”得很好,令人瞠目,也令人疑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听到这件事后说,在看守所里签协议,是受胁迫的,显失公平。他在近日举办的“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研讨会上指出,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有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和谐社会建设危害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说,公权力介入是必要的,但如何介入是有章法的。范天铭、李敏悦已经提起侵权之诉,政府介入不合法。

  工信部知识产权政策与法律部主任娄邨表示,现在引起市场高度关注的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虽然黄光裕身陷囹圄,但他的股东身份财产权有保障。而许荣华案中,工商局介入、公安局抓人、检察长出面,有这么多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内部纠纷,这是市场经济的倒退。

  有专家指出,事实上,股权纠纷引发的纷争早已超出了单纯的民企内部矛盾。牧羊集团上市在即,有人不惜动用一切公权力强迫一些股东转让股权,公司一旦上市,受让股权的股东财富可以几何级数增加,而背后谁是利益者?事件到底还有多少隐情,谁能说明白?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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