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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谁来担责

来源:南方周末时间:2013-05-1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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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

张氏叔侄案

聂海芬

法治

集体决定的、领导批准的、上级干预的,能否问责?

如查实刑讯逼供,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距离浙江省对外宣布全面调查张氏叔侄错案,已一个月有余。

    2013年4月10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浙江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此前,朱巧湘回应媒体称,此次调查行动“并不只针对聂海芬一人”,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按照浙江省政法委“全面调查”的说法,除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员聂海芬外,包括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副局长朱宝良、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赵琳洁、浙江省高法主审法官汪鑫奎等直接参与该案原办理过程的公检法人员,或卷入调查。

    此前,在该案再审调查时,仅杭州市区(西湖区)两级公安部门就有超过十人接受过问讯。

    错案追究问责,虽无专门法律,但基本刑事法律和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均对司法人员过失或犯罪有约束;最高检和最高法于1998年分别出台了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试行)条例,最高检于2007年颁发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在地方层面,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之后,许多省份集中出台了包括公检法三家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何时启动问责?追究错案责任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最高检和最高法曾经制定的错案追责(试行)条例及其他省市条例,一般为“自错案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延长一个月。

    怎样算错案?公安人员错拘,检察官的错批捕、错诉,法官的错判,简而言之,涉及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标准。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张氏叔侄案再审启动后,对于适用什么原则和法条予以“平反”又产生了分歧。由于牵涉责任认定以及取证困难,有观点认为应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改判即可。

    知情人士透露,浙江省政法委牵头开过几次协调会,最后达成协议:态度坚决地“平反”,“不留尾巴”。浙江省高法一名副院长也向辩护律师捎话:该怎么提,就怎么提,不要有负担。

    对这起错案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影响之后的责任认定,尤其是刑讯逼供。在原一、二审时,两个被告人均明确表示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不过,据参与再审的内部人士透露,再审调查阶段被检方询问时,当年的办案警察,全部予以否认。

    除非出现严重后果,刑讯逼供被追责的并不多,既有太普遍的原因,也有取证难的现实。张氏叔侄案再审的判决书,最后没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作出明确认定,但指出侦查机关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合法,“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集证据的情形”。

    哪些人会被问责?在已公布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中,基本采取“责任自负”、“承办人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追责原则。这种情况,考虑到了在司法实践尤其在死刑等重大案件侦查审理中,出现的“集体决定”情况,如审判中常发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形。在河南赵作海案中,对曾经干预此案导致错误的政法委官员如何追责,曾是舆论焦点。

    有的地方法规极为详细,海南省《公、检、法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承办人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正确意见而不被采纳造成错案,或者合议庭、办案组织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合议庭或者办案组织中坚持错误意见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关于批准人的责任认定,上述条例认为“对于承办人或者承办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造成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错误的,由承办人或者承办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接近调查组的人士透露,涉及张氏叔侄案原办理程序相关的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等相关部门人员,或被追责。

熟悉案情的阮方民、张兆松等学者,均强调对聂海芬等人的责任认定应该合理有据,以避免在一个冤案已被纠正后又出现惩治失衡的悲剧。

    公众最担心的还包括:会不会不了了之,或者抓几个替罪羊了事?有前车之鉴。在佘祥林案平反时,大量警察被调查,其中一名警察自杀身亡,留下“我冤枉”的遗言。

    实际上,防止有责任的领导被纵容,最好的办法是,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进行询问或质询,及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在实践中,人大极少行使这一职权。

    追责到什么程度?简单说来,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问怎样的责,往往与相关办案人员犯错是否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相关。

    在张氏叔侄案中,证据严重缺乏,程序的多处违法,却层层闯关,造成错案。问题是,这些有多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素质”或者“执法理念”问题?

    最后是,问责是否公开?还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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