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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广东广州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中)

来源:时间:2014-12-22 12:38

广东省高人民法院于印《全省民事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2〕24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行中如遇到问题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 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全省民事判工作会议。全省各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判工作的副院、民一庭(含房地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民事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多意和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第二款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定,事人转让抵押房地抵押人同意由,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人因抵押登未涂无法理物权转移登求解除合同的,予支持;受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的民事任的,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理。

2.事人转让动产的合同后,动产被依法封,不能因动产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受人求判令出人在解封前过户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诉讼请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过户受人持不更的,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封后,事人转让该动产的合同,可定有效。但转让合同定在动产解封前过户款无效。出人不能依履行合同,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支持;受人要求出继续履行合同动产解封后过户的,予支持。出人故意隐瞒动产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受人求撤销转让合同的,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或者未按照建工程规划许证的规定建的房屋承租人立租合同,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已核准房屋为经营场由主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城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二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批准改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立租合同,事人求确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城房屋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八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合同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理;如该约反《城乡规划法》第45、《建筑法》第61、《消防法》第13等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定的,应认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件和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准可审查房屋梯、水、煤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转让在其名下的房地不符合法律定或者事人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的,可以依据《物法》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的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定按套建筑面积计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建筑面的建设费入套建筑面积销,不再另行价,如交付房屋建筑面少于合同定的,出依最高人民法院《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四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照如下方式算:房价÷(套+分)×少面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各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序确定利保护顺位。理登受人,其利不能先于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受人;更登、合法占有生在告登有效期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利不能告登记权利人。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时间、合同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受人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赔偿房屋差价失、履约费用等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八定,要求出人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出台限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受人是否于限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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