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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最新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时间:2013-06-05 13:15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意见》


66.刑法第264、265条【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③教唆未成年人盗窃;④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⑤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⑥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⑶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⑷入户盗窃的;


⑸携带凶器盗窃的;


⑹扒窃的;


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⑻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⑼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二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注意: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相应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意见》的数额在适用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请谨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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