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浙江规范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报时间:2013-04-09 09:30

3月22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逃逸后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纪要》着重从法理阐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则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要件为“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

针对当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较多发生,如员工给老板顶包,下属给领导代罪,清醒的给醉酒的顶替,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的情形,《纪要》规定,肇事者让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逃逸致人死亡,《纪要》明确,“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将被害人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纪要》还用列举的形式对六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常见情形作了规定。其中,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肇事者在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传唤不到,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不宜认定为逃逸;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


联系电话:0572-2175115
邮箱:huzhou@celg.cn
关注我们